立法院會三讀通過「就業保險法修正案」,勞工若有三歲以下子女,父母合計最長可請領一年的留職停薪育嬰津貼,這項新制上路後,國庫一年支出約為八十億八千萬元。 |
修正案也增訂,申請失業給付者已年滿四十五歲,或領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,請領失業給付期限可由六個月延長到九個月。 同時授權勞委會於不景氣致大量失業等緊急情事時,得延長失業給付,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;至於延長給付認定標準,由勞委會報請政院核定。 一舉兌現了馬總統「勞工育嬰津貼」與「延長失業給付期限為一年」兩大競選政見。
不過,立委侯彩鳳說,由於不景氣,勞工怕被裁員,應該都不敢請領留職停薪育嬰津貼,只有十餘萬國營事業員工能受惠。
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款」規定,就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,子女滿三歲前,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,領取育嬰津貼,金額為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半年平均月投保薪資六成,最長六個月。 若父母同為被保險人,可分開請領,兩人最長合計可請領一年的育嬰津貼。
以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計算,每位勞工每月最多可領取兩萬六千三百四十元津貼,父母兩人若各領足六個月,最多共可領取約卅一萬六千元。
失業給付部分,領取失業給付期滿之失業勞工,若自領滿之日起兩年內再次請領,新制規定最多只能請領原給付期間的二分之一。 領取失業給付勞工的受扶養眷屬,每人也可申領百分之十的加給給付或津貼,最多計至百分廿。
此外,就保法將加保年齡上限提高至六十五歲,並且把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納入適用就保法。
【聯合報/記者李祖舜報導/20090401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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